江苏出新规 饭店再提供一次性筷子可能受罚

更新时间 : 2015-05-30

    今后,饭店提供一次性筷子或将受处罚;过度包装的商品将被禁止销售;市民要对生活垃圾干湿分类;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也要进住宅小区……昨日,《江苏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草案)》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扬子晚报记者注意到,初审稿中不少新规定都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


    针对服务业的发展形势,草案提出娱乐、宾馆、洗浴等服务性企业应当就所提供的一次性消费品明码标价;在倡导餐饮节约方面,草案也规定了“餐饮经营者应当引导消费者适度消费,禁止设置最低消费。”


    草案明确规定,条例施行一年后,“餐饮业经营者应当提供可循环使用筷子和可降解塑料餐具;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不得销售、无偿或者变相无偿提供不可降解的塑料购物袋。”也就是说,条例若实施后商家提供一次性筷子和塑料袋都是违法的。


    如果违反规定,将面临怎样的处罚呢?扬子晚报记者注意到,服务性企业对所提供的一次性消费品不明码标价的,情节严重的,将向社会公示;餐饮业不按照规定提供可循环使用筷子和可降解塑料餐具,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销售、无偿或者变相无偿提供不可降解的塑料购物袋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草案规定,对列入国家和省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应当依法实行强制回收制度。省强制回收产品和包装物的目录和强制回收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对此审议认为,国家大法对生产列入强制回收名录的产品或者包装物的生产者作了责任延伸的制度规定,要求其负责产品废弃后的回收、利用和处置,但这一制度并未得到很好执行。“建议借鉴发达国家在这方面所采取的以旧换新、押金制度等成功经验,在条例中细化有关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规定,增强可操作性。”


    扬子晚报记者注意到,草案对商品包装也提出了新要求,“商品包装应当符合商品包装技术标准,禁止销售过度包装的商品。”要求产品包装材料应当优先选择采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材料,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性废弃物的产生。零售商品的包装标准将由省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制定。


    如果生产、销售包装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标准的商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销售。


    生活垃圾分类回收或将以法律的形式强制实施。扬子晚报记者注意到,草案提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理的规定要求,引导居民承担社会责任,注重节约利用资源。

    
    其中明确规定:“公民应当按照干湿对垃圾进行分类,并配合垃圾回收体系的运行。”草案除了对生活垃圾的分类回收做出了要求,还规定“居民社区、大型超市商场等应当设置再生资源集中回收站点。”


    另外,在交通节能方面,鼓励使用节能和新能源汽车。公共停车场、机关、事业单位所在地和住宅小区应当规划和建设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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